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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铁局车辆处原处长受贿49万元为他人谋利 终审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5-05-28 0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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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兰州铁路局车辆处原处长黑某某在利用自己担任兰州铁路局兰州车辆段段长等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钱财。5月27日,记者获悉,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以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49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黑某某,大学文化程度,曾任兰州铁路局车辆处处长、兰州铁路局兰州车辆段段长、兰州铁路局兰州西车辆段段长等职务。2007年7月23日,黑某某利用担任兰州铁路局兰州车辆段段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兰州扬铭物资有限公司经理彭某某(另案处理)15万元。这是其第一笔受贿,此后直到2013年至2014年是其受贿的高峰期。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定,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于2007年至2014年分别收受兰州扬铭物资有限公司经理彭某某、兰州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苏某某、河南迎光防腐有限公司兰州区经理邓某某、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经理黄某某等人所送现金共计49万元,为上述单位谋取利益。同时,其他行贿人也被另案处理。

    据彭某某证言证明,2006年自己与黑某某认识。2007年夏天,其安排员工将15万元打入黑某某账户用于购买轿车。几个月后他怕司法机关查银行账户,便带了15万元让黑某某以其名义将钱打入彭的银行账户,制造他给黑某某存了15万元,黑某某又将钱返还的假象。

    另一位证人苏某某证言称,2013年其在兰西车辆段开展保洁业务期间,因黑某某故意挑毛病,所以每季度给黑送钱,共计3万元。

    2014年5月20日,检察机关根据黑某某供述,在其家中卧室箱床内发现包裹好的现金25.4万元。黑某某家属主动退缴的其余受贿款23.6万元依法予以扣押。一审法院认为,黑某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其依法宣判后,黑某某上诉提出,自己在检察机关交代收受彭某某16万元以及收受黄某某等人33万元的行为属于自首,请求减轻处罚。

    省高院二审查明,其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属于坦白,依法不能以自首认定。

    因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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