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标准是对合格校长(园长)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制定校长(园长)任职资格标准、培训课程标准、考核评价标准的重要依据。校长(园长)专业标准的制定需要广大校长(园长)共同参与、共同完善和共同实施,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监督。欢迎广大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教师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户网站www.moe.gov.cn下载征求意见表)于2014年12月26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部教师工作司。来信请寄:北京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邮政编码:100816),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教师管理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专业标准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jsglc@moe.edu.cn。
咨询电话: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010-66096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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